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伤残津贴发放最低标准为3191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调整和确定范围:202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和确定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护理费增加72元
伤残津贴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4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2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发放最低标准为319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配偶每月增加11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7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5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43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1.5元/人/日。
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确定。一级伤残每月275元,二级伤残每月264元,三级伤残每月252元,四级伤残每月241元,五级伤残每月183元,六级伤残每月172元,七级伤残每月126元,八级伤残每月115元,九级伤残每月103元,十级伤残每月92元。
本月底前将调整和确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通知强调,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关心和关怀。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符合待遇调整条件人员的基础信息核准等相关工作,确保2025年12月底前将调整和确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来源:掌上吉林
初审:林雨晴
复审:赵铁楠
终审:李锐 刘晓玲

